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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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094号
原告:杭州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创美华彩中心2幢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腾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238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腾云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群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原告杭州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公司)与被告浙江腾云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国测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国测公司已预交3220元),由原告杭州国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文韬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