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0631号之一
申请人: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东侧、东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A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