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0631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A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东侧、东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0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220万元的现金担保,并于2019年9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