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063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化工园北京路东侧、东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2601号1幢A区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齐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0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992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2019926.57元的现金担保,并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复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992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