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211号
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尊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7154846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大坪工业园区电商**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6990768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遵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4.5元,由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