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87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尊贤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187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原告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并且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当事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