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8790号之一
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电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山东瑞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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