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23民初1509号
原告:犍为县翘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塘坝乡向坪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9483262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元绪律师事务所(北京·四川)律师。
被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8062077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住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在审理犍为县翘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县翘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犍为县翘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犍为县翘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犍为县翘运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