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89号
原告: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65元,由原告绵阳市瑞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