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067号
原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