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加固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3921号 原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竹坝路91号1栋5层5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1号楼B区6、7楼,C区5、6、7、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经审查,2019年7月10日,四川智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技有限公司就位于成都市天府五街花样年红唐L501商铺***身的“***身成都红唐店结构加固设计及施工工程”签订了《加固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都市青羊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