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68号
原告***。
被告咸宁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浮山办事处淦河大道金源小区**号。
被告***。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