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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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2民初6089号
原告:湖南某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3号1幢3层8301、8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湖南某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某工程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计961元,由原告湖南某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