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丰达凯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杨(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丰达凯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兰剑公司)因与陕西丰达凯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丰达凯莱公司)、陕西凯美莱医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凯美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兰剑公司委托代理人***、***,丰达凯莱公司与凯美莱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2元,退还上诉人山东兰剑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