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5817号之二
原告:深圳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路新天世纪商务中心1栋A座3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灵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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