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3254号
原告:罗映仁,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深圳市天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林路城投商务中心815-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74480J。
法定代表人:朱怀强。
原告罗映仁与被告深圳市天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罗映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映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钟远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