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4民初1017号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某,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678元,减半收取为177839元,由原告南昌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