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22民初1784号 原告: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宿县阿温大道新城区友谊路金路物流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淼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侧金茂世界城小区**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住所地阿克苏市**大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女,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科员,现住阿克苏市。 原告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