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某某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7民初891号 原告:**和,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阿克苏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迎宾社区解放北路3号国泰城市公馆三层3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阿乌阿柯区区域经理,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和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以庭后双方达成和解,已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为由,现原告**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