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7民初891号
原告:**和,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阿克苏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迎宾社区解放北路3号国泰城市公馆三层3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阿乌阿柯区区域经理,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和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以庭后双方达成和解,已另行签订租赁合同为由,现原告**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