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民终1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迎宾社区解放北路3号国泰城市公馆三层301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芸,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新城区长兴街与永兴路交叉处2-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西大街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宿县金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       占       国 审判员     ***努尔·阿布都热西提 审判员             张  馨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