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4718号
原告:***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MA4612G96H。
法定代表人:王海洪,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中滨远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华山道********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K3G279。
法定代表人:孙俊荣,副总经理。
原告***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远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并通知***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29元,其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环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殷云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喜玉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