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33民初2079号
原告:河北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大龙华乡鹁鸪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滨远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华山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滨远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3575元,减半收取计1787.5元,由原告河北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