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06执4601号
申请执行人:科德汇(清远)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英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红镇广东某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某。
关于科德汇(清远)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英德市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6民初15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并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裁判文书载明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某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启动房产,因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某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启动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处置上述房产的清远市英德市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
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除上述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冻结查封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粤0106执46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日
执行员***某曹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