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9458号 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359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