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33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郭绍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5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5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泽军
审判员 贾建新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展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