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1817号
原告:***硕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5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硕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硕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硕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后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邢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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