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隆硕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硕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4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897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548.47元。***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548.47元或相当于350548.47元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扣押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