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8民初1154号 原告: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台玻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4090492XL。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旧货钢材市场东门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6XP1A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键航天公司)与被告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键航天公司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润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键航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剩余货款151549.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售铜排和铜套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69250元全部货款。原告在合同约定发货时间到期后,多次催促被告发货,被告却无故多次推诿拖延,后告知原告已经不能履行发货义务,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泉润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铜排和铜套,货款合计169250元,交货期3-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2021年1月7日被告交付原告13683.2元的货物,后又退还了4017元货款,现被告处还有原告151549.8元货款,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履行发货义务也未将货款退还原告,故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买卖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货单及原告当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给付了被告货款,而被告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未能完全履行其主要供货义务,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51549.8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泉润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解除原告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给原告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154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由被告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