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台玻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旧货钢材市场东门100米。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键航天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泉润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5321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对外投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个但实际控制金额余额甚微。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注册地址,经查发现被执行人该注册地址已不再实际经营,通过注册地所张贴广告所载电话联系得知该座机电话已经转让给洗车店,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占
审判员 于 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