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247号
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爱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蔡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都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南京卓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书》,由南京卓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东方蓝海国际广场外装饰幕墙工程进行施工。后原告与南京卓邺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等签订《债权债务概况转移协议书》,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转让。因被告等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结算协议,并约定如有争议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佳玉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袁 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