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3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68号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