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2962号之一
原告:中山凯沃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龙塘鲤鱼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678826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维度环境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QDKPD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凯沃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维度环境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凯沃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沃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沃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诉讼保全费483元,由原告中山凯沃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