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328号
原告:***,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和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