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1282号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
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