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485号
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临15号1FB06-1。
法定代表人:张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卫东,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曹李余。
被申请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
被申请人: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太。
原告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 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 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 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 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 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 310 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王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