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4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临15号1FB06-1。
法定代表人:张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卫东,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曹李余,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文明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位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经理。
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诉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京0109民初14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北京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宏盛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票据款项已经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高碑店市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华都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友创辉(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xxx账户内的存款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婧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敏敏
书 记 员 王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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