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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412号 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疙瘩庙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BJHB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夹斜路以西双河路以北北海联商业城1幢C-051号。 被告:***,男,成年。 被告:马彬,男,成年。 被告:**想,男,成年。 被告:***,男,成年。 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彬、**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