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412号
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疙瘩庙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BJHB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夹斜路以西双河路以北北海联商业城1幢C-051号。
被告:***,男,成年。
被告:马彬,男,成年。
被告:**想,男,成年。
被告:***,男,成年。
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马彬、**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信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