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6115号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珠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东娟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夹斜路以西双河路以北海联商业城1幢C-0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山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