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7民初10652号
原告: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贵州北斗领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旭公司)诉被告贵州北斗领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北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北斗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履行服务费用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2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ITSS咨询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ITSS咨询服务。双方约定服务费支付方式为:被告申报评估结果在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服务分会(简称ITSS分会)官网(www.itss.cn)公示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全款共计5万元,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原告支付款项,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及义务,被告ITSS运行维护申报评估结果于2021年5月31日在官网公示,证书编号:X,按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总计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方***、***联系,但始终以企业资金困难为由无限拖延。2021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函”,截至2022年5月11日,原告未收到任何被告的回复。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贵州北斗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4日,贵州北斗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昌旭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ITSS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新申报咨询服务工作,总费用5万元;4.2.1甲方申报结果在本项目官方网站www.itss.cn公示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5万元;4.2.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乙方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合同签订后,昌旭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及义务,并提供www.itss.cn的查询结果截图,显示:贵州北斗公司证书编号:X,获证日期2021年5月31日,到期日期2024年5月30日,状态为“有效”。
因贵州北斗公司未能按约即公示后5个工作日2021年6月5日内给付服务费,2021年9月27日,昌旭公司发送催款函。
昌旭公司当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贵州北斗公司与昌旭公司签订的《ITSS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昌旭公司以官网截图主张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依据合同4.2.1向贵州北斗公司主张服务费,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昌旭公司因贵州北斗公司逾期未给付服务费,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违约金,其当庭变更的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贵州北斗公司未出庭应诉或提交相应证据推翻昌旭公司的主张,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判决。若判决后,贵州北斗公司主张另有返还,可另行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贵州北斗领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50000元;
二、贵州北斗领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贵州北斗领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
公告费560元(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贵州北斗领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径行给付北京昌旭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