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4民初27204号
原告:佛山正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的人事与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正能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燊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正能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141元,因原告在庭前将诉请标的金额变更为8000元,故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正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佛山正能光电有限公司已预交1141元,多收取的1116元经其申请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