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4081号
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4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