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2378号
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诺 敏
书 记 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