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415号
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4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北京高瞻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