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203民初405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安徽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南街道利民西路307号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803546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捷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2023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9.5元、保全费4290元,合计99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