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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宋某;山西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1024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有礼村5组606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2********。 被告:***,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洪洞县大槐树镇北辛堡村,公民身份号码:1426251963********。 被告:山西华恒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二中路285号D区棉麻公司楼内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784889974。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X23164104T。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恒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21日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森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