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嘉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站、陕西恒瑞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1079之一号 原告:陕西嘉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大道以北航投大厦C座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XYN7Y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东段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8174510XW。 负责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恒瑞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沈福巷东侧1号楼3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06191543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嘉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站及第三人陕西恒瑞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后,于2025年6月2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当日向原告陕西嘉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嘉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陕西嘉旅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