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兔音悦(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车务段、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知民初279号
原告:玉兔音悦(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张江微电子港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车务段,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天台路铁路立交桥东北角。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兔音悦(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车务段、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后,原告玉兔音悦(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