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7102民初698号
原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X23164104T。
负责人:***,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仁达合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鸣玉0427MA6XX7L1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与被告陕西仁达合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2025年4月15日,原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以履行合同债务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