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某与孟某某、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3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 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住所的: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东快递干道2010号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法务处员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生效的(2024)陕0503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某赔偿156688.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赔偿210890.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执行费5468元由被执行人孟某某(2335元)、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3133元)承担。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孟某某、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名下账户存款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并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将应赔偿212710.94元(含案件受理费)已支付给刘某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刘某某表示放弃,执行费3133元被执行人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工务段已交纳。 经本院执行冻结并扣划孟某某名下存款8561元,主动向法院履行5458元,查封其与配偶名下共有的位于渭南市临渭区××街××号楼××单元××室房产一套、陕EG××**陕汽牌半挂车、陕E1××**宝骏牌汽车各一辆,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由被执行人孟某某将本院查封其名下的陕E1××**宝骏牌汽车自行出售,该车出售价款13000元已转入法院账户,以上共计27019元,扣除孟某某应承担的执行费2335元,余款2468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2025年5月16日、5月21日本院分别在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谈话时,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孟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56688.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共计158508.82元,已支付刘某某24684元,下余133824.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孟某某从2025年6月至12月每月支付刘某某2000元,从2026年1月起每月支付刘某某5000元,以此类推直至上述所有款项付清为止。二、若一方未按期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03执141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