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202号 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 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