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202号
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
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后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彤丹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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